赋能青年律师成长 | 我所特邀温州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宗正莅临授课指导,开展专题讲座
由本所公司业务部主办、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承办的“震瓯律院·专业部门系列讲座(第4期)”于2023年3月16日如期开展,本次讲座特地邀请到现任温州大学法学院院长、国家一流专业建设点法学专业负责人王宗正院长为大家带来讲座《姐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司法认定——以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15为研究对象》,会议由公司业务部副主任金怡怡律师主持。
讲座开始,王院长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开始,不同于其他立法例,我国以成文法的形式确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旨在针对股东与公司,但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某一公司利用对多个公司的控制权,掌控多个关联姐妹公司,损害其中一个或多个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由此产生了姐妹公司法人人格横向否认的司法认定问题。
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15是第一个针对该问题的案例,该案件的裁判要旨为: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王院长介绍,这个案例中明确了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具体类型,突破了原有纵向的法人人格否认,转向横向的法人人格否认,以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为理由,结合民法上的基本原则,类推参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定创制了新的规则。
上述案例针对新问题参照适用现有法律的思路,王院长引用了我国著名民法学者魏振瀛教授的话“无论是做实务还是研究,法律工作者应当首先穷尽法条规定”,面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问题,有时确实会存在成文法无法解决的情况,那么在穷尽现有法条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类推适用的规则予以解决。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领域中一个经久不衰的问题,王院长以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15为研究对象,提出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如何发展、我国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如何具体适用、如果不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如何保护合法权益等问题,建议法律工作者在针对法人否认制度的适用仍应当予以谨慎对待,帮助在座律师加深法理基础,对日后处理公司法相关问题带来了新的思路。